關於臺北市鬧得最利害的是館前街的十幾層大樓和泰順街二十六棟新房屋拆除的問題;第二個要注意的是違背建築法,假定違章建築這個房屋是妨害交通,妨害衛生,的確不行,如果僅因沒有領到執照而它的土地沒有糾紛,不發生安全上的問題,建設機關應該給予罰款補領執照,希望建設機關有加予改進;談到館前街的大樓,這個地基如申請是十二層樓,他蓋的比這個多,就應拆掉,否則就會發生公共危險,為保障人的公共案全應該加予監督;第三、關於違章建築的管理辦法有兩種:1.絕對拆除的管理;2.非必要拆除的,只須補辦手續,依法處罰後,只須改正;第四、加速經濟發展希望以後著重於工商業方面的建設;第五、臺北市古亭區螢塘里居民因被私人經營的廈門商場佔用於巷道上搭建固定攤位攤棚,向建設廳請願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