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關於臺中縣梧棲鎮長候選人登記問題,以當時的答覆未盡滿意,請民政廳詳加調查,於本日下午再向本會報告,請就調查之經過情形,先予報告。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對於張廳長的報告,想大家已聽得很清楚,就是授權給臺中縣政府調查,假使有故意刁難時,即准其受理,各位意見如何? 議員黃運金質詢:台中縣鄉鎮長選舉在什麼時候? 議員黃運金質詢:什麼手續不妥,欠戶籍謄本? 議員葉炳煌質詢:未予受理怎麼交錢? 議員李卿雲質詢:禮拜天各行各業的人大多去消遣遊樂,不容易找到人,此責任應歸什麼人負?是應由申請人負此責任的。 議員葉炳煌質詢:這件事從頭到尾縣政府有責任,縣政府為鄉鎮選舉之監督機關,應該時常派人注意查察,發生糾紛後,對經過情形及處理方針,亦應具體陳述,所以縣政府有問題。 議員李卿雲質詢:依九四八四一號府令規定例假日申請戶口謄本應不予受理。 議員葉炳煌質詢:照規定在選舉期間辦戶口的人都要在,無論哪一縣市都是這樣做。 議員李卿雲質詢:葉議員不清楚鎮公所與選舉事務所不能併為一談。 議員陳火土質詢:葉議員和李議員講的都有道理,我們要明白鎮公所要負什麼責任?選舉事務所要負什麼責任? 議員郭國基質詢:主張准其補辦手續參加競選,利用職權故意刁難之風不可長。 議員黃運金質詢:辦事要有伸縮性,申請人去辦登記手續,只要主要的書類拿去,差一點不齊備的,可以補辦,只因戶籍謄本不夠,即不受理,也非妥當,本人之意,應准其補辦登記。 議員李源棧質詢:此事發生的癥結恐因尤世景是除名黨員,而故予刁難,對此問題,有兩點意見:1.此項糾紛不可以授權縣政府去辦,應由民政廳自行去解決,2.要徹查責任,如有故意刁難者,應予處分。 議員吳三連質詢:請教貴廳派人調查,調查之結果如何? 議員黃運金質詢:縣市政府是你的下級機關,你的部下,你有監督權,這點你要弄清楚,授權縣去辦這件事不對,縣已向貴廳請示了,怎可不予受理? 議員郭國基質詢:全臺灣一千萬人,恐怕只有你(指江科長)一人 不知道臺中縣分兩派競爭,所以縣向你請示,即是其難以處理,所以你們不應再把責任向他們推。 議員葉炳煌質詢:選舉監督自有權可以監督,鄉鎮選舉省民政聽自可監督,所以這件事情,應請查明作肯定答覆。 議員葉寒青質詢:今天邀請廳長和科長來,就是希望你們接受議會要求,到實地調查這件事,請問有無調查清楚,如有,則請廳長報告這件事情對不對,不對應如何決定?以後應如何處理?第一應保持法令的威嚴,第二要樹立民主政治良好作風。 議員李源棧質詢:請問江科長,你主辦選舉有幾年? 議員李源棧質詢:那末地方自治法規歷次之修改,是你們主辦的,對此請你們考慮,過去選舉與將來選舉不同,你們要多負一些責任。 議員吳三連質詢:如以其申請戶籍謄本來講,不管他申請時間是何時,既已受理,是否鎮公所有責任予以辦理妥當,因在下班以前已予受理,自應負起責任予以完成此工作。 議員吳三連質詢:辦理選舉有關的人,不管例假或星期日,皆應在辦公室等候,至下班時才能回去,最少限度,也應負責將此事辦好。 議員吳三連質詢:我做市長時,這種事情一定負責任給他辦好,民政廳可根據事實,最後可作一決定,民政廳應有意見,讓他參加競選有什麼關係,該秘書為擁護現任鎮長競選,冀成一人競選局面,故意刁難,這是明顯的。 議員陳大拔質詢:一、尤世景先生何以不及早申請,以致來不及而推過與人,二、鎮公所既已接受,即應幫他辦妥,其次,縣政府方面應有所考慮,應下令鎮公所和選務所業務配合,如有為競選而申請戶籍證件者,應盡一切可能予以完成。 議員葉炳煌質詢:剛才副廳長講秘書不知道其來申請戶口謄本,這說不過去,我認為戶口謄本只在明瞭其是法定年齡就夠了。 議員陳大拔質詢:有一事不瞭解,第二天辦公與否?儘管當日蓋印的人找不到,翌日何以也找不到? 議員吳三連質詢:禮拜天是截止登記的那天,不論有無人前來登記,皆應等候。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據聞係三時廿分去申請,四時卅分已全部繕校好送秘書,是秘書積壓不令蓋印,有意拖延。 議員蔡炳煌質詢:雖然不宜越過兒子管孫子,為管兒子之必要,去調查孫子也是可以的。 議員李卿雲質詢:希望民政廳根據縣政府報告慎重處理。 議員陳彩龍質詢:請問選舉事務所受理候選人之登記證件,是否一定要戶口謄本和繳錢? 議員陳彩龍質詢:其次鎮公所秘書有無惡意故意刁難,這是很重要的關鍵。 議員陳雪霞質詢:今天各位議員幾次談及台中縣黨派問題,你們不是台中縣人怎知到台中縣事,民政廳必須慎重去調查,要公正處理。 議員郭國基質詢:雖然我們不是臺中縣人,但是做議員談天下事,為國家事情,天下事情關心。 議員許世賢質詢:今天民政廳所講的話,有卸責任,請問假如調查有刁難,可以補辦,那麼對失職人員是什麼處分?再者貴廳應通令選舉事務所辦理選務期間,縣政府轉令鄉鎮公所之戶籍課無論星期例假,均需照常上班予以配合。 議員許世賢質詢:如認有刁難而予補辦,誰也不敢負責任,你可否反過來說,應該給他辦。 議員葉炳煌質詢:失職人員如果沒有處分,怎樣補辦?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辦理選舉期間戶籍人員應予配合問題,很重要,請予注意辦理。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關於臺中縣梧棲鎮長候選人登記問題,以當時的答覆未盡滿意,請民政廳詳加調查,於本日下午再向本會報告,請就調查之經過情形,先予報告。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對於張廳長的報告,想大家已聽得很清楚,就是授權給臺中縣政府調查,假使有故意刁難時,即准其受理,各位意見如何? 議員黃運金質詢:台中縣鄉鎮長選舉在什麼時候? 議員黃運金質詢:什麼手續不妥,欠戶籍謄本? 議員葉炳煌質詢:未予受理怎麼交錢? 議員李卿雲質詢:禮拜天各行各業的人大多去消遣遊樂,不容易找到人,此責任應歸什麼人負?是應由申請人負此責任的。 議員葉炳煌質詢:這件事從頭到尾縣政府有責任,縣政府為鄉鎮選舉之監督機關,應該時常派人注意查察,發生糾紛後,對經過情形及處理方針,亦應具體陳述,所以縣政府有問題。 議員李卿雲質詢:依九四八四一號府令規定例假日申請戶口謄本應不予受理。 議員葉炳煌質詢:照規定在選舉期間辦戶口的人都要在,無論哪一縣市都是這樣做。 議員李卿雲質詢:葉議員不清楚鎮公所與選舉事務所不能併為一談。 議員陳火土質詢:葉議員和李議員講的都有道理,我們要明白鎮公所要負什麼責任?選舉事務所要負什麼責任? 議員郭國基質詢:主張准其補辦手續參加競選,利用職權故意刁難之風不可長。 議員黃運金質詢:辦事要有伸縮性,申請人去辦登記手續,只要主要的書類拿去,差一點不齊備的,可以補辦,只因戶籍謄本不夠,即不受理,也非妥當,本人之意,應准其補辦登記。 議員李源棧質詢:此事發生的癥結恐因尤世景是除名黨員,而故予刁難,對此問題,有兩點意見:1.此項糾紛不可以授權縣政府去辦,應由民政廳自行去解決,2.要徹查責任,如有故意刁難者,應予處分。 議員吳三連質詢:請教貴廳派人調查,調查之結果如何? 議員黃運金質詢:縣市政府是你的下級機關,你的部下,你有監督權,這點你要弄清楚,授權縣去辦這件事不對,縣已向貴廳請示了,怎可不予受理? 議員郭國基質詢:全臺灣一千萬人,恐怕只有你(指江科長)一人 不知道臺中縣分兩派競爭,所以縣向你請示,即是其難以處理,所以你們不應再把責任向他們推。 議員葉炳煌質詢:選舉監督自有權可以監督,鄉鎮選舉省民政聽自可監督,所以這件事情,應請查明作肯定答覆。 議員葉寒青質詢:今天邀請廳長和科長來,就是希望你們接受議會要求,到實地調查這件事,請問有無調查清楚,如有,則請廳長報告這件事情對不對,不對應如何決定?以後應如何處理?第一應保持法令的威嚴,第二要樹立民主政治良好作風。 議員李源棧質詢:請問江科長,你主辦選舉有幾年? 議員李源棧質詢:那末地方自治法規歷次之修改,是你們主辦的,對此請你們考慮,過去選舉與將來選舉不同,你們要多負一些責任。 議員吳三連質詢:如以其申請戶籍謄本來講,不管他申請時間是何時,既已受理,是否鎮公所有責任予以辦理妥當,因在下班以前已予受理,自應負起責任予以完成此工作。 議員吳三連質詢:辦理選舉有關的人,不管例假或星期日,皆應在辦公室等候,至下班時才能回去,最少限度,也應負責將此事辦好。 議員吳三連質詢:我做市長時,這種事情一定負責任給他辦好,民政廳可根據事實,最後可作一決定,民政廳應有意見,讓他參加競選有什麼關係,該秘書為擁護現任鎮長競選,冀成一人競選局面,故意刁難,這是明顯的。 議員陳大拔質詢:一、尤世景先生何以不及早申請,以致來不及而推過與人,二、鎮公所既已接受,即應幫他辦妥,其次,縣政府方面應有所考慮,應下令鎮公所和選務所業務配合,如有為競選而申請戶籍證件者,應盡一切可能予以完成。 議員葉炳煌質詢:剛才副廳長講秘書不知道其來申請戶口謄本,這說不過去,我認為戶口謄本只在明瞭其是法定年齡就夠了。 議員陳大拔質詢:有一事不瞭解,第二天辦公與否?儘管當日蓋印的人找不到,翌日何以也找不到? 議員吳三連質詢:禮拜天是截止登記的那天,不論有無人前來登記,皆應等候。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據聞係三時廿分去申請,四時卅分已全部繕校好送秘書,是秘書積壓不令蓋印,有意拖延。 議員蔡炳煌質詢:雖然不宜越過兒子管孫子,為管兒子之必要,去調查孫子也是可以的。 議員李卿雲質詢:希望民政廳根據縣政府報告慎重處理。 議員陳彩龍質詢:請問選舉事務所受理候選人之登記證件,是否一定要戶口謄本和繳錢? 議員陳彩龍質詢:其次鎮公所秘書有無惡意故意刁難,這是很重要的關鍵。 議員陳雪霞質詢:今天各位議員幾次談及台中縣黨派問題,你們不是台中縣人怎知到台中縣事,民政廳必須慎重去調查,要公正處理。 議員郭國基質詢:雖然我們不是臺中縣人,但是做議員談天下事,為國家事情,天下事情關心。 議員許世賢質詢:今天民政廳所講的話,有卸責任,請問假如調查有刁難,可以補辦,那麼對失職人員是什麼處分?再者貴廳應通令選舉事務所辦理選務期間,縣政府轉令鄉鎮公所之戶籍課無論星期例假,均需照常上班予以配合。 議員許世賢質詢:如認有刁難而予補辦,誰也不敢負責任,你可否反過來說,應該給他辦。 議員葉炳煌質詢:失職人員如果沒有處分,怎樣補辦? 議員蔡鴻文(召集人)質詢:辦理選舉期間戶籍人員應予配合問題,很重要,請予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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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1-02OA-02-6-2-01-00747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54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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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65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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