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國民代表大會是依據憲法之規定召開的,目前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也是根據憲法繼續存在的,但是在憲法上已明文規定其年限,因為在倫陷地區依法無法改選,繼續執行中央民意代表任務,那麼臺、澎地區從光復到現在已經是二十年,從未淪陷,因此,本席認為臺灣地區不應該適用此一條例,就是大法官解釋之條例,所以在臺灣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均應無效而辦理改選才對,這一點希望站在現任民政廳長也好,或擔任將來執政黨之副秘書長也好,為了整個全省一千二百多萬老百姓權益予以爭取才對;其次現任之臺籍監察委員就是過去之臺灣省參議會參議員投票產生,我們省議會可否實行罷免,是不是依法可進行罷免,如果罷免應需辦何等手續,方能合法;其次就是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等增補選問題均可以,是不是應依據第四次國民大會通過之條例來進行,究竟應在何時辦理,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