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蕭添財質詢:一、關於南投縣水里鄉平地民與高山同胞之土地糾紛問題嚴重,請有關機關調查解決息事,二、省民皆認為現鄉鎮長或民意代表等,皆要花錢才能當選,若不認為選舉是「選錢以能」,對此民政廳之看法及有何對策?三、臺灣省修改地方自治法規七種,業於48.10.8公佈實施,據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縣市議員由縣市公民選舉之、任期三年、不得兼任公務員或中學以下學校教員等,該辦法對依據前辦法所選出之現有議員應否適用? 補充質詢:修正之法規已公布了,任期係照舊辦法,可否兼任則照新辦法,是否矛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