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接到北港鎮中和里全體里民連署情以:將使用『Nomalu Hekisan.』危險爆炸物之北港鎮中和里東南溶劑工廠即時停工遷移市區郊外設立,以護公共安全而保公眾生命財產,特提出請教幾點:一、現在設日本田端機械工業株式會社出品用Ether.脫指法機器有八家,為何北港鎮中和里東南溶劑工廠能破例特准設在人煙稠密的地區;二、根據臺灣省工廠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是否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請問廳長是否有派員去切實勘查;三、依據工廠法條例第二十六條,工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場屋及附屬之建築物地點,應由主管官署核定〔一〕凡製造品及其原料有危險性者;〔二〕凡物品製造時,所散布之氣體或洩出之液體危害公眾衛生者,不在市區建廠,那麼請教林廳長,東南溶劑工廠之設立與批准是否有違法律之規定;四、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檢查該危險工廠,為何林廳長身為該會主任委員,而任其東南廠擅自裝設機器登記開工;五、在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亦有明文處罰規定,前次本會有通過爆竹?火工廠不許設廠市街內,為甚麼比較危險的Ether溶劑工廠設在市街內之理乎;六、雲林縣政府報備東南溶劑工廠申請設立四十七年十二月建工五四五八一號和登記頗有出入,何以准其設立,又同一核准文號,何以核准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合;最後請教廳長該廠危害公共安全至大,可否令其即時停工,遷移市區郊外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