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張振生書面質詢:關於貴廳對高維新﹙基隆﹚修建舊房屋﹙二十八年所建築的﹚憑單方面之調查報告,認為係未具使用權土地擴大建築,構成新違章建築一案,曾經申請主管准其修建有案;茲依據臺南市民黃素瑛等一椿違建糾紛案,所謂違章建築,係指在都市計劃區域內建築法實施地區內軍政機關及公私建築未經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領有建築執照或以公文請領執照以前擅自加工建築者而言,依建築法,不能一律予以拆除,視其輕重分別以造價百分之一以下之罰鍰,或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茲據高雄新經領有修建證明書並會同里長、警官等查後,照有舊建面積範圍內施工;關於擴建、添建與越建究有何別;請冀慎重複查該案,應會同基隆市議會及里長、警區官等秉公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