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廳對於縣市長移交,是否有規定結清期限?逾期不能結清者,是否應與處分?處分程序如何?二、臺中縣第一屆縣長林鶴長卸任之日虧欠公款一百萬,三年後,又當選第三屆縣長,仍有五十萬公款無法移交,移交不清者,是否有參加競選資格?民政廳於第三屆縣市長選舉前審查資格時,何以通過,希詳細答覆;三、移交不清事隔三年,何以不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有意包庇或收受賄?四、對此上述事實,中縣民眾莫不驚奇,對於政府官員辦事馬虎,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希望對此一案件,能迅速決定處理步驟,以正民眾視聽。補充質詢:林議長移交不清此事,縣府向民政廳呈報數次,為何為何不能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查?林鶴年於縣長任內利用職權補助新中國報十七萬元,其中十萬元並非由補助額內支出,而向縣府借支,尚未歸還。卸任第一屆縣長後,該報發行人名義變更為林鶴年,這不就是利用職權偷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