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個問題請教連廳長,一個是警務方面,一個是請教地政局:一、關於臺南市、臺北縣對於縣市政府主任秘書的問題,主任秘書由縣市長任命,襄助縣市長,行政上一切作為與措施,一定秉承縣市長的命辦理,現在縣市議會一定要把主任秘書作為質詢的對象,這舉動是破壞法治,連廳長不知如何的看法?二、臺灣省地方自治法規,在草案的時候,應該民政廳送議會之前,應先在報上公布,廣徵眾議,做為該草案的參考,完成之後再送省議會審議,可以補救我們現在二權學說之不足;其次請教警務處長,臺中市一個分局,在各縣市已經設立完畢,而臺中市認為事先沒有得到協議,而把這個案子牽連半年以上,這個事情已算過去了,但我認為值得慎重檢討,內容究應如何?其次請教地政局長,臺南市上鯤鯓港,有數千人在那捕魚養蚵為生,現在政府要把內海劃分為海埔新生地,地方有力人士,在辦法未公布以前,與有關機關協議,手續已經辦好了,但當地以此維生的人結果沒有申請到,平均地權以後造成許多新地主,把大家的利益剝奪了,對這個問題,如何補救,我今天要請教處長;補充質詢:議會要質詢主任秘書,究否合法?如認為不合理,應該要糾正;關於第二個問題,凡是法規草案,應先行公告,徵求意見,以為修正案子的參考,我的意思是這樣可以補救我們創制、複決權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