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區問題:1.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的立法程序及其所引法條的精神;2.洪水平原管制辦法與管制地區之都市計劃牴觸;3.管制區域的劃定是否正確?是否切合實際;4.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的適用地區;5.防洪治水的基本原則;6.洪水平原管制地區劃定以後所發生之問題:(一)地價問題;(二)都市計劃之實施是否受限制?(三)依建築法申請核准之建築工程,忽然中途受阻,人民的權益與損失如何補償?7.以上意見雖立場不同,但政府總不能完全漠視而一意孤行:(一)管制辦法應送本會審議;(二)防洪治水應從積極的治本方法著手;(三)都市計劃地區及頂崁工業地區之建築 ;(四)管制地區應有一定期限,且其期限不能超過三年;(五)管制地區在管制期間之建築工程損失,政府應予以補償;二、犯罪少年的管理教育感化問題:1.防舍殘缺,設備簡陋;2.學生生活猶待改善;3.工作人員的待遇;4.正視各院超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