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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問民政部門:一、關於選舉監督的問題;二、特種考試合格的人,而就業考試及格的人,在任用法有何配合,有何優待?三、山地保留地是保護山胞,但住在山地的平地同胞,不能得到這種優待,有何補救辦法?四、聽說19年次的役男,因馬上要停止召急了,所以某方面把這些人趕快派到金門去,總統考慮19年次役男家屬的困苦,所以聽取輿論停止徵集,那麼已徵集的,應該馬上退伍,或者要讓他們在過幾年以後退伍,請你答覆;關於警務處方面:一、女警只有招生一次,為何不繼續招生;二、我希望如果加強取締公務員上酒家,也應該加強妓女戶的取締,到底公務員可以上妓女戶嗎?三、現在有非常時期流氓取締辦法,不經過本會審議而實施本省的單行法規,是否違背本會的職權,處長對這點有何見解;其次請問衛生處長:一、全省施行省立醫院醫師獎勵辦法,有醫師兼業的禁止,現在請問實施本辦法以後,經過效果如何?二、醫師法的單行法規,希望根據現在的醫師法,做成單行法規送到本會,請處長答覆何時送來;三、前次大會本席請問處長火車內的衛生問題,聽說要試驗,但到現在尚未提出,但未知有無試驗,結果如何;最後請問社會處,人民團體的組織,有何限制,如有限制,其範圍如何?請予答覆;補充質詢:美國的政治制度,一切選舉公告候補,都是由國會辦理,不能由政府人員辦理,廳長要記住你說的話,以後修改法規的時候,對這一點將要加以考慮;山胞連孩子計算,只有十萬人,如果想要平地化,不是困難,不要老是限制;召集人:議員黃運金發言:廳長能否兼任選舉監督,這有一個問題,剛才廳長所說的話,是開玩笑的。

我請問民政部門:一、關於選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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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對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技術問題要加檢討,並請教連廳長,關於我第一次大會時曾經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用地問題,該院是地方熱心人士樂捐二甲多土地預建築慈善機關醫療病院,該筆土地該筆在土地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後,被征收放領耕作,該筆土地承領農民並未繼續耕作,提前繳清地價,並高價出售作為建築用地,獲得暴利,我相信國父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原旨並非如此,廳長曾答覆會派人調查,擱置一年仍無下文,不得不提出詢問。補充質詢:彰化基督醫院已有五十年的歷史,光復以來,因我國社會法規的登記手續還沒明白規定,所以未即登記,但該院早為慈善機關,是眾所週知的事,明知該院為慈善機關,雖然法規條文如此規定,在運用上應有一個合情合理的態度,不應該將土地放領農民,使農民坐得暴利,所以我要請問廳長的,第一何以上次答應調查,竟未照辦?其次明知該醫院為慈善團體,執行之前,理應重政策基本精神,而不可拘泥於法條,為何主管當局為能如此辦理,第三地目變更應否有所限制?

本席對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技術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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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當收量原以十二年前之產量為標準,現在產量逐漸增加,應如何釐正?二、?畝栽種花生,應考慮地方性將花生列為正產物,計繳租課,方為合理;三、擅將耕地讓予他人或已分炊之兄弟承耕,擅讓耕地復從中收取權利金,均屬不法,應如何糾正?四、耕地分割使用之測量費,究由何方負擔?應有合理規定; 五、耕地限期屆滿,拖延其延期租課與因延期而致業主蒙受之損失,應嚴定規章; 六、一般佃農視物價之漲落而選擇厚己薄人之條件繳錢繳貨,業主蒙受損失,應如何取締?七、蔗區佃人有貸金肥料可領,毋須簽蘿補屋,而業主長此以往,勢必破產,應如何補助?八、耕地中之木麻黃路農路水路,原無種植,即無收穫;九、官地滯繳其租率年加一倍,而民地則年加一成,顯不公平,似應釐正;十、出租人應具申請書戶口謄本戶稅證明、鄰里長保證書,似屬倒本為末,應釐正;十一、業佃調解委員會,席次比率,應否改良?請詳加研究;十二、租約更換時,原有租約須繳銷,倘遇發生糾紛而致無訟,何從取證,應另謀補救辦法。

一、甲當收量原以十二年前之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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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實在感謝政府德政效果很大,單是因為處理技術上有點不好,致使業主怨聲很多,請廳長想想辦法,代地主設法,免得土地增收虧損之痛苦,二、一筆土地提供被征收,未知何故變成兩筆土地,而年年對受領佃農都收兩筆地價,而對地主只有付出一比價錢,未知是政府詐欺,或是貪污?廳長如何處理呢?在征收地價發現不對時,問土地銀行及地政,找不到結果,實際上政府對佃農已經收地價,是否有辦法代地主著想,請廳長指教;三、二崙鄉永定村民承領地一分八厘耕作,農忙期回家自作,農寒期出外往山頂作工來助生活,地政人員調查放領情形,他親兄哥報告他不在,都代弟弟放水,就看做他轉業被收回,待他回家始知此事,但時間來不及致使無法解決,現訴願在案,特懇廳長設法同情。

一、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實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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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地自治法規,此次本省辦理第三屆縣市議員選舉,缺點仍是很多,茲略舉數點請主管當局改善。一、經縣市選舉監察小組檢舉違法選舉事件,送請上級請示,早日批發;二、本屆選舉台北縣發現數十張選票整數投入票箱,雲林縣重查時,廢票變為有效選票等,違法情事,請政府法辦違法人員,並注意糾正;三、在某一地區,廢票較多,此種情形是否有人利用職權串通舞弊,請政府查明並予改善;四、與當選人競選之候選人,如認為當選人由於選舉計算不實,而當選者,得於選舉結果公佈後三日內請求選舉監察委員會覆核選舉票,但部分候選人落選後向縣市選舉監察委員會請求覆核,即當面予以拒絕受理,此點希望政府飭令所有辦理選政人員,改變態度,對於選舉法令,尤應廣為宣傳,以收廣效;五、查兵役法第卅六條規定,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學未畢業學生,得申請緩徵常備兵現役補充兵現役,唯曾受四個月預備軍事訓練之高中畢業生,現在大專學校肄業者,在此次政府二次召集常備兵補訓二十個月時,亦收到徵召令,似此顯與兵役法不符;六、上月廿九日國防部公佈「未准緩召後備軍人申請複核辦法」此點,應請民政廳飭令兵役機關依法辦理,不得借詞拒絕接受;七、戶籍上人民之身份登記,關於其權利與義務至鉅,故此項戶籍簿證應妥為保管,然近聞此項戶籍簿證,竟有保管不善,被白蟻蛀食殆盡,此點,有無改善計劃。

本省各地自治法規,此次本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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