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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民謝炳焜、林坤水等請願為請鐵路局重新評議減低地價,並准分期付款及豁免追收使用費以符民望案,經決議,送董振瑞等請願案專案小組併案調查,並推請議員?延卿(召集人)、李玉泉、張丁誥、蔡端仁、邱連輝擔任,擬具謝炳焜、林坤水等請願案調查報告書,經決議,通過,送請省政府辦理。暨嘉義市民林忠良請願為請鐵路局重新評議減低地價,並准分期付款案。暨嘉義市民林木等一○一人請願為鐵路局管有坐落嘉義市黑金段之內省有土地懇請以公告現值讓售,免息十年分期付款及豁免追收使用費案。(案附:鐵路局嘉義市黑金段出售非業務用地位置平面圖。)

嘉義市民謝炳焜、林坤水等請願為...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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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處分經管臺北市興雅段八八-一號等廿四筆省有非業務用地(第十五批),並將所得價款充作興建北迴鐵路財源,請審議案。經決議,一、該局所擬出售土地公告現值價格與實際價格相頗鉅如編號一五-二二臺中市大平路,雙十路土地三五六、三四五坪,地價僅九七二、八二二元,及編號一五-二三南投縣水里鄉軍埕村民權路土地一、三二三?七四坪地價僅一五七、五三六元均嫌偏低,所有土地出售時,均應按現值重估,并將售價送本會核備。二、該局住宅區,房地處分所得價款應請撥貸與員工作興建住宅之用。三、餘同意依省有土地出售辦法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處分經管...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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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代管臺北市萬盛段頂公館小段二四-一號省有土地九四筆,因無保留公用必要擬予處分,請審議案。經決議,一、畸零地可以合併使用者應依照有關規定及建築線情形主動通知毗鄰地主承購合併使用以免發生糾紛。二、本案出售清冊編號○三四位於臺北縣新店大坪林二十張三二-一二地號一、八一五坪畸零地與編號○三五同地段三二-一三地號毗鄰且係不足二坪之畸零地應改為讓售與該地劉連環君。三、該局住宅區房地處分所得價款應請撥貸與員工作興建住宅之用。四、餘同意依省有土地出售辦法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代管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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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彰化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省有非公用土地二筆(座落彰化市彰化段東門小段二一二-一號及南郭段南郭小段五-五七號),請審議案。經決議,一、彰化段東門小段二一二-一號土地既欲依照規定公開標售,則無須限制用途為市場建築地俾利地盡其利。二、彰化段南郭小段五-五七號土地欠租多年從未催收近始補繳租金,在管理上殊屬怠忽,應請改善本案土地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彰化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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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宜蘭縣政府代管蘇澳鎮蘇澳段南方澳小段一-一四六四號等九四筆省有土地,擬完成處分程序,請審議案。經決議,軍方實施龍淵計劃為折遷北方漁村居民所需本案土地之處分既係配合軍工建設,自表贊成,惟其處理程序未盡符合規定,殊覺欠妥,應請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宜蘭縣政府代管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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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本省公路局經管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四一號省有房地,及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段三九五-一七八號九筆省有土地,已無保留公用必要,擬予處分,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照省有土地出售辦法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本省公路局經管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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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水利局所屬第七工程處經管座落屏東市興東里省有房屋四棟(屏東市公園路十五號(十五號之一-三號),啼勝巷(A)九-十五號,啼勝巷(B)十-十六號,公園路十七號),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水利局所屬第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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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財政廳擬出售經管臺北市臨沂街六三巷九號及敦化南路一○○巷七弄十六號兩筆省有非公用房地,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財政廳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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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桃園縣政府擬出售代管桃園段武陵小段一一七-五四號省有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決議,同意依法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桃園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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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管有高雄市前金段二一二地號等廿七宗省有土地擬予處分案,擬出售土地,請審議案。本案經第五屆第四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一、高雄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二、臺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讓售。三、臺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惟內有兩筆畸零地,似可單獨使用,為慎重計,應請財政廳複查後再咨送本會核議。臺灣省政府函復本會六四年一月二八產一字第三○七二號囑查復臺灣土地銀行擬處分之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五-六五地號二筆土地,可否單獨建築使用乙案,經該行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四-二一地號土地可單獨申請建築五-六五地號土地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經決議:「一、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號土地既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可以單獨申請建築自應公開標售。二、至於龍安坡段五-六五號土地,業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認為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自應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規定公平合理讓售與鄰地業主。」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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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瑞芳鎮龍潭堵段二四五-九號等省有非公用土地十二筆,暨坐落板橋市文化路一段八一巷四號省有非公用房屋乙棟,請審議案。經決議:「臺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瑞芳鎮龍潭堵段二四五-九號等省有土地十二筆、暨坐落板橋市文化路一段八一巷四號省有房屋乙棟,經調查決定:土地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部份,應收回公開標售,但評估底價時,不得低於押租金八萬元」。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北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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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警務處直屬警察電訊所經管臺北市延平南路一九四號省有房地,計房屋四棟,面積六六二?九一平方公尺,土地一筆,面積五○三坪三六○(臺北市古亭區南門段三小段二○-一○號),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查警察電訊所原坐落臺北市延平南路一九四號舊辦公廳舍,另遷新址已無繼續保留必要,同意依法標售,得款以充實電訊設備。

臺灣省政府函為警務處直屬警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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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檢送臺南市政府代管東區桶盤淺段四一六號等十八筆省有土地擬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原則上依法處分,惟內有臺南市政府擬承購用於公教住宅籌建之土地,應將其籌建計畫先向省府報備,又第十五筆(安平上鯤鯓段八六-三號)土地,應先收回再予標售,至於第十八筆(竹圍段八-一號)土地應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處分。」

臺灣省政府函為檢送臺南市政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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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基隆市政府擬將代管該市東明段一○八-二九號等七七筆省有土地,報請完成處分程序,請審議案。經決議:「原則上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處分,惟其中未被佔用部份應由政府先加規劃開發後再予分割標售,至於被佔用部份者應請辦理變更地目後再予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基隆市政府擬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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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賣局擬出售經管臺北縣大茅埔勞工住宅區邊緣剩餘省有土地(新店鎮安坑段大茅埔小段三二-八五地號),提供所屬臺北菸廠作為員工集體貸建住宅用地案,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賣局擬出售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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