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管有高雄市前金段二一二地號等廿七宗省有土地擬予處分案,擬出售土地,請審議案。本案經第五屆第四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決議:一、高雄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二、臺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讓售。三、臺北市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出售,惟內有兩筆畸零地,似可單獨使用,為慎重計,應請財政廳複查後再咨送本會核議。臺灣省政府函復本會六四年一月二八產一字第三○七二號囑查復臺灣土地銀行擬處分之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五-六五地號二筆土地,可否單獨建築使用乙案,經該行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四-二一地號土地可單獨申請建築五-六五地號土地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經決議:「一、臺北市龍安坡段四-二一號土地既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復可以單獨申請建築自應公開標售。二、至於龍安坡段五-六五號土地,業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認為應與鄰地合併後方可建築,自應依照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規定公平合理讓售與鄰地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