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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陳雲溪等十人函為查詢省參議會同意鐵路局將所有臺北市館前段二小段七號基地出租與大興建設公司之紀錄案,送請省政府抄送過會。附件:臺北鐵路飯店基地住戶代表劉盛國等陳情為大興公司瞞請承租鐵路飯店基地,強拆四○餘戶房屋,損失重大,乞賜援助案,及大興公司李萬居陳情案,暨檢送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五次大會駐委會第一次會議紀錄,電請省政府查照案。

臺北市民陳雲溪等十人函為查詢省...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1966/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擬出售臺北市等十七縣市政府代管省有土地一批,請備查案,經決議,准予備查。暨檢送高雄市政府代管三塊厝段三四四地號等十四筆省有土地擬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辦理出售,請審議案及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雄市政府向省府洽購三塊厝段三四四地號等二一筆土地用以開闢新社區案,經決議本案案情複雜牽涉甚廣,上項土地已編定為工業用地,亞洲合板公司申請承購,且案在司法機關偵查中,對該工業區存廢問題亦在經濟部通盤檢討中,應予擱置。

臺灣省政府函為擬出售臺北市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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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2179
臺灣省政府為臺灣土地銀行呈擬處分固定資產,請審議同意案,暨高雄市新和鐵工廠代表人陳傳請願為土地銀行所有,座落高雄市忠孝五小段二之一號0公頃一六公畝六0公厘土地糾紛,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成立和解,茲經循法律途徑解決所有權轉移中之實情,准免列為省有財產出售案,該案土地使用人與土地管有之土地銀行糾葛未解決,經議長指派議員鄭大洽(召集人)、李銑、吳一衛、洪掛、江金彰擔任專案小組委員予以調處,俾早合理解決,嗣擬具調查報告書,經決議:「一、通過。二、高雄市忠孝五小段二之一號土地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為臺灣土地銀行呈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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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擬變賣固定資產作為五九年度資本支出預算資金來源,請審議案,經財政審查委員會召集人議員謝清雲分赴各有關機關聽取出售省有房地簡報並實地調查後決議:土地銀行所擬出售臺北、臺中、高雄等所有土地,除臺北市北投一一七六-六、一一七八-四、一一七八-五內林地等其空置部份,應分割後依法標售,關於高雄市前金段二六三-三、二六三-九兩筆土地,經詳加檢討後,不予同意出售,俟土地收回後再議,其餘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土地銀行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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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2179
臺北市民歐張碧姿、林春桂、張賢明、夏聰富、杜李美子等五人請願為臺灣土地銀行片面毀約收回承租私有巷道之一半,處理不當,請調查真象准繼續承租或承購案。又臺北市民陳溫溫、吳臻等請願為請伸張正義,將土地銀行擬出售之臺北市康定路四六巷道土地公平出售,以免被人圖利發生糾紛而利公眾交通案,經決議,交由財政委員會調查報會再議,嗣由議員謝清雲(召集人)等擬具歐張碧姿、陳溫溫等請願案調查報告書,經決議:「通過,送請省政府依法處理」。

臺北市民歐張碧姿、林春桂、張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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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179
高雄市民吳高山請願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經管之高雄市江東段一小段二二號省有地上,請願人現有建國四路七一號房屋一棟,請暫緩執行拆除,並准許參加標售案,經決議應請省政府暫緩執行,並適當分割以現狀出售,省政府遂函復同意暫緩執行,並併同已奉中央核准照現狀標售之高雄市江東段二二、二二-一六、二六號等三筆省有土地予以處理(本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第二七次會議決議)。六一年吳君再次請願請依照現狀優先分割讓售,因公賣局所擬處理辦法與本會決議原則符合,省政府同意辦理。

高雄市民吳高山請願為臺灣省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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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農林廳所屬農業試驗所依照調整農業研究試驗機構,加強農業研究發展方案列為第一期遷建單位遷移中部(臺中縣霧峰鄉萬斗六),擬將其所經管臺北市古亭區富田段二六二-三、三二九等地號省有土地,擬予處分所得價款作為遷建經費財源,請審議案。二六二-三地號經決議:「同意標售」。三二九地號經調查後決議:「原則同意,惟應速洽臺北市政府迅予公佈細部都市計劃以期順利標售等」。暨該所遷建經費初期急需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由省先行墊借,並在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請准予提前支用請同意案。經決議:「同意」。

臺灣省政府函為該府農林廳所屬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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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2179
臺灣省政府函據財政廳簽報擬出售接管原由臺北市政府代管省有非公用土地二二0筆,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一、本案中所列臺北市水源段一二七-三土地,係由臺北市國宅會租用作為興建國民住宅用地應予保留,請省政府將該會租用該筆土地之經過詳情,向本會提出報告後再議。二、本案中所列臺北市幸段四0號土地,係由私立開南工商職校借用為校地,應請省政府專案處理。三、其餘二一八筆土地,同意依法出售。並附帶決議:在臺北市未改制前,完成處分程序,而為臺北市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讓售與臺北市政府者,請財政廳會同本會財政審查委員會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據財政廳簽報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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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2179
花蓮市民張喜妹請願為請菸酒公賣局將該民現有房屋占用之花蓮縣花蓮港段第三一之四地號中之四?七六坪土地售與該民案,送請省政府調查辦理後,省政府函請同意將該土地售與張喜妹案,經第五屆第二次大會(六二年)決議「暫予擱置」後,一直未答覆省政府,省政府遂於六七年重新函請審議處分該筆土地(現為花蓮市北濱段七一七之一地號)案,經決議:「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出售」。暨省政府函請同意菸酒公賣局出售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一三九號省有房地案,經決議:本案房地仍可作為業務之用,未便同意。

花蓮市民張喜妹請願為請菸酒公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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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2179
臺南縣新營鎮民沈義人(原名沈瓊南)請願為承租臺南縣王公廟段四九一地號省有公地,臺灣省公賣局拒不履行租地建屋合約第八條規定之收購義務及曲解雙方協議以成立買賣時公告地價五倍計付地價之約定原則,致收購問題拖延不決,使出租人遭受嚴重困擾,特提請願請求秉公仲裁案。本會指派議員黃鎮岳(召集人)、李詩益、官來壽組織專案小組協調處理,協調期間請願人因故撤回請願。嗣後再度請願,經本會指派議員黃鎮岳(召集人)、施金協、簡維章繼續協調,嗣擬具協調報告書報會,經決議:送請省政府依法處理。

臺南縣新營鎮民沈義人(原名沈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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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2179
臺北縣民盧陳研貞請願為申請省有土地坐落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小段五九三地號合併使用請准予援例價購案,經調查後決議: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出售,送請省政府辦理。案經省政府依據財政廳案陳臺北師專經管學府段一小段五九三號省有土地既為空置畸零土地函請教育廳迅即編造擬出售清冊送省憑辦。七○年七月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師專擬出售經管臺北市大安區學府段一小段五九三地號省有非公用畸零土地一筆請審議案,經決議:本案既經本會第六屆第六次大會於受理盧陳研貞請願案時決議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出售在案,本案應予同意。(案附照片及地籍圖)

臺北縣民盧陳研貞請願為申請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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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2179
臺灣省政府函送公路局擬出售經管臺北市古亭區永昌段四小段十八、大安區十二甲段四小段二七七-一一五、金華段一小段一一六及同段三小段二○七地號等四筆省有非公用眷舍土地,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處理,附帶決議:公路局長官舍,仍為前任局長佔住,應請政府依規定於本(七十)年度內處理以維體制,復請省政府查照,省政府函復俟該局辦理其他地區眷舍就地改建時,再予優先參加配售,收回原住官舍,經決議: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函送公路局擬出售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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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擬出售經管高雄市三民區大港段五六五-五三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因五六五-五三,一筆地號,尚包括五六六-六、五六六-八七,二筆土地,請省政府查明土地狀況後再作處理。案經省政府查明五六六-八七號土地一筆與五六六-六地號土地均屬代表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人吳淑君等所共有之私地,係高雄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由原五六六-六號土地分割為道路預定地,省政府函送土地有關資料,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案附地籍圖謄本)

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擬出售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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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工專擬出售經管臺北市城中區北平路十、十二號、十四號、十六號、林森北路九巷四號、六號、八號等六戶省有非公用眷舍房屋,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現狀標售。案經省政府轉准內政部函示,應請省政府將處分時限補送備查,並於房屋完成處分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請備查案。經決議:准予備查。暨臺北工專教師張雁文、樊哲智請願為懇請本會於本會期審議(七○府財五字第一○七一○七號函,即臺北工專擬出售土地案),經查案函復。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工專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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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2179
臺灣省政府函為秘書處所屬省印刷廠擬出售經管臺北縣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七-一、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十七-二、二○-二地號等九筆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畸零地部份同意依照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辦理。二、其餘部分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之規定標售。暨七一年,因中和市漳和段二八張小段十八-三、十八-四為一狹長國有未登錄地,位於已報請處分之同段十七-一、十七-二、十八、十八-二、二○-四、二九、二九-一、三○地號等八筆省有土地中間,為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令規定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秘書處所屬省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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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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