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3號解釋: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四OO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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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71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182446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23號解釋 民82.6.18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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