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8號解釋: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與其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就申報之程序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首開規定雖已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部分修正,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檢討改進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69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150245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8號解釋 民82.5.21 所得稅法第15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中華民國憲法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