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6號解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規定之疾病、傷害與殘廢,乃屬不同之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時,自應依同法第十四條予以殘廢給付。其於領取殘廢給付後,承保機關在何種情形下仍應負擔其醫療費用,係另一問題。銓敘部七十九年十月六日七九台華特一字第O四七O七七七號函謂「植物人」之大腦病變可終止治療,如屬無誤,則已合於殘廢給付之條件,乃又以其引起之併發症無法終止治療為由而不予核給,將殘廢給付與疾病、傷害給付混為同一保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與憲法實施社會保險照顧殘廢者生活,以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尚有不符,應不再援用。惟「植物人」之大腦病變縱可終止治療,其所需治療以外之專門性照護,較殘廢給付更為重要,現行公務人員保險就專業照護欠缺規定,應迅予檢討改進。又大腦病變之「植物人」於領取殘廢給付後,如因大腦病變以外之其他傷病而有治療之必要者,既非屬同一傷病之範圍,承保機關仍應負擔醫療費用,乃屬當然,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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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695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宆第126310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6號解釋 民82.5.7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條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15條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3條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1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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