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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1號解釋:遺產稅之徵收,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對逾期申報遺產稅者,同項但書所為:如逾期申報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之規定,固以杜絕納稅義務人取巧觀望為立法理由,惟其以遺產漲價後之時價為遺產估價之標準,與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處罰規定並列,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應從速檢討修正。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乃因納稅義務人遲繳稅款獲有消極利益之故,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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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1028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秘法字第46021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1號解釋 民81.12.2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土地稅法第31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3-0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11號解釋:遺產稅之徵收,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對逾期申報遺產稅者,同項但書所為:如逾期申報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之規定,固以杜絕納稅義務人取巧觀望為立法理由,惟其以遺產漲價後之時價為遺產估價之標準,與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處罰規定並列,易滋重複處罰之疑慮,應從速檢討修正。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乃因納稅義務人遲繳稅款獲有消極利益之故,與憲法尚無牴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80/ca.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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