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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8號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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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10C38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桃園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府秘法字第283744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8號解釋 民84.10.27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特權;豁免權;總統
出版者:
桃園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桃園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5-1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388號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06.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64/7d/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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