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意見及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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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A016-026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表現自由
關鍵字:言論自由、盤古樂團、性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人權團體。
描述:
內容描述:國際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以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的自由。而台灣晶晶書庫負責人,因進口男體雜誌而遭到基隆地檢署妨害風化罪起訴,但是些書籍卻可以於其他書店販賣。此事件凸顯了檢警辦案對於同志的歧視心態。此外,中國來台的樂團表達對於台灣獨立的支持,引起中國關注,而無法回到中國,此舉都是有違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護。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5-12-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4年台灣人權報告書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後設資料創用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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