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財產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財產權)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A015-026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平等權、請願權、訴願權
描述:
內容描述: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對於財產權提到,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與此相關的新聞有大法官解釋,公營事業機構非公務人員任用,均需要返還宿舍,不能續住。對於健保費漲價案,未經立法院審查,監委認為有意規避審查,而予以糾正。反高學費聯盟抗議教育部高學費政策,提出三項訴求:反高學費、專款用於教育費、失業勞工子女全額補助等。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3年台灣人權報告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後設資料創用CC
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 禁止改作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政府公權力之行使與人民隱私權之保障
政府公權力之行使與人民隱私權之保障
稍有不慎,新聞報導就侵犯了人權
稍有不慎,新聞報導就侵犯了人權
同志人權登上國家檯面
同志人權登上國家檯面
司法人權
司法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2009十大人權新聞
台灣人權促進會2009十大人權新聞
國家檔案之取用、隱私權與真相和解–歷...
國家檔案之取用、隱私權與真相和解–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