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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結婚之得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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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9000003182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吳鴻森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4)
描述:
內文:竊思關睢為起化之原。周禮定婚姻之制。誠以夫婦為人倫之始。固當慎持其重也。吾人承數千年聖賢之禮制。凡婚姻重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親迎得妻。無敢或越。禮至重矣。自歐風東漸。學說競尚新奇。而思想不無乖謬。男女平權之聲浪日高。而自由結婚之問題以起。古人嚴男女之大防。未免過於拘執。婚姻由父母專制。誠不得謂有利無弊。然結婚尚自由戀愛。亦豈得謂有得無失乎。夫西人於家族之組織。主義不同。風俗各異。人人必具有獨立之精神。然後由戀愛。而自由結合。今日之東洋。果能步西人之後塵。而推行盡利乎。吾不敢知也。當此道德淪亡。風俗日壞。其未經受教育者。固不足責。而一班曾受教育之青年。自詡文明。事事皆欲效法西洋。稍襲其皮毛。動輒以自由為口頭禪。究之其結婚多非公式。而自由乃任意自由也。往來之情書。滿口的吾愛。自動車中之跟隨。學校門外之站班。藉公園為桑間濮上。以旅館作花燭洞房。怪狀奇形。見之令人作嘔。當其未結婚也。汝貪我愛。誓海盟山。及其既結婚也。方謂糟糠可共。當必舉案齊眉。永諧白首。豈知厭常喜新。人情大抵如是。初已非有精神之戀愛。故結婚未及數年。男因家庭細故。時聞交謫之聲。女因顏色少衰。難織迴文之錦。日起風波。互相反目。由是各行其志。另覓所歡。前之自由結婚者。不旋踵而自由離婚矣。謂之自由。名稱其實矣。夫結婚徒講自由。實啟淫亂之風。其所失有甚於舊制者。苟放任之。而無所裁制。充之以至其極。則公妻團當必創設。多夫會將見成立矣。平情而論。少年男女。心志未堅。易為環境所搖動。一時為情慾關係。急不待擇。何嘗計及將來。故為父母者。務當慎重其事。兩方面各悉其男女之品質性行。勿拘泥於門第。勿徒羨夫顏色。勿索重聘。勿計厚奩。娶媳但求淑女。嫁女必擇佳婿。然後徵諸男女之意。變通舊制。勿強之於所不願。得男女之同意。而後結婚。庶幾得之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吳鴻森(2009)。[自由結婚之得失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50/51.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5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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