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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業婦束縛解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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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218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花界菩薩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歷觀萬物形狀。研究古今得失。順其自然之勢。而無挫折束縛其形體者。平等自由之民也。若夫牛也。馬也。奴隸也。亡國賊虜也。莫不受人束縛之。鞭撻之。生殺之。其虐待也。慘無天日。一旦解去其束縛。如獲重生。吁。此有形之束縛也。未為甚慘。最慘者無形之束縛也。吾特條分而縷晰之。醜業婦者。內地之文義。娼妓之別名也。雖良家婦女。若為娼為妓。如墜溷之名花。污辱泥中。其為醜也。不亦宜乎。天生萬物。各有自由之權。人為萬物之靈。男女既稱平等。同是平等之人也。受人束縛鞭撻。如同牛馬奴隸。鴇母龜子。橫若虎狼。嫖客蕩兒。態如蜂蝶。荏弱花叢。怎禦狂暴。當此人權擁護之秋。我帝國為東亞第一文明國。豈可留此污點。以滋物議。論者謂當廢公娼之例。不然。亦當弛虐待之條。近者稻坦氏倡議撤廢。內地各旗亭。已寬其苛待條件。而獨於本島之醜業婦。其受龜鴇之虐待也。甚於內地之娼妓。何也。蓋本島之營醜業者。此初以養苗媳為名。今又以養女之名目。掩耳盜鈴。巧瞞戶籍。密樹豔幟。暗築香巢。一沉苦海。則終身難見天日。吾人處此文明之世。既為丈明之人。自宜激發義憤。詳其束縛之狀態。共解倒懸之苦。大聲疾呼。使當道嚴其制度。未受許可之醜業婦。一經發覺。由官配親。已受許可之娼妓。厚待其生活。一旦欲從良。龜鴇不許勒索其多金。亦不得刁難其出籍。如是束縛既寬。花柳病亦不致猖獗。其裨益國家人種之關係。奚止解除醜業婦之束縛已也。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花界菩薩(2009)。[醜業婦束縛解放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fa.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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