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實施論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056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材洋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語云創業難。守成不易。誠哉言也。夫業不論家屋田園。金錢器物。凡年年可生息獲利者。統稱之曰產。嘗有祖宗十年成之不足。子孫一旦壞之有餘。此其故何以若是。是蓋彼祖宗以其產遺子孫。而子孫不知該產之源流。有費先世之若何經營。若何勤儉。始有此留遺。無惑乎坐食山崩。徒享先人之餘蔭。甚或揮金如土。磨滅先世之勳勞。以至產破家傾。誰能禁戒而止之哉。庸詎知文明之世。法律愈研而愈精。制限愈防而愈密。在廿紀以前。有蕩產之子弟。苟無父兄之壓制。雖有期功強近。以及戚屬世誼。亦坐視其傾囊倒篋。而無可如何。即無骨肉之親。凡有戚族瓜葛。皆得委曲維持。完全保護者。賴有禁治產法規。可援此以相制也。特世界列強。以此法先施於本國之民。未施遍於殖民之地。有心人鑒風氣所趨。竟成江河之日下。所由討論實施此禁令也。蓋嘗翻閱法律諸書。規條井井。有禁治產焉。有準禁治產焉。苟實施禁治產。則凡有瘋癲之疾。精神之病者。倘有其產之田連阡陌。而得關係者以扶持。何致拋棄利權。陷於無立錐之地。且實施準禁治產。而凡盲啞耳聾者流。倘有其產之富敵陶朱。而得關係者以提攜。何致受人欺詐。入於無何有之鄉。即非此等賦性受形之偏。而凡少年之蕩檢踰閑諸輩。既有此禁令實施。不啻束其手足。而不能跳舞。縛其形骸。而不能放浪。法律森嚴。防範周至。是使終身可享其產於不盡。而不及身破壞。至於無餘。吾知遺產之先人。地下有知。應亦感文明政治。有善後策之思患預防。有代理權之慮周藻密。可無負生前之艱難締造。空為兒孫作馬牛矣。而惜乎此法之實施。竟遲遲於島內。遂使各地之狼貪狡計者。誘惑癡呆子弟。或入秦樓楚館。酒地花天。或趨邪徑賭場。呼盧喝雉。每至產蕩家傾。雖有後見人之掣肘。親權者之牽制。而既脫離其權限。亦徒任其操縱自如。而莫可制止。故不若亟實施禁治產之令。庶可制治於未亂。保家於未危。俾放蕩子弟。不得逞其破壞之心。則雖彼不得干預家政。而其家依然有產。不至蕩然無存也。顧或謂彼之揮霍成性。而繩之法。則窮極變生。恐釀成不測之禍。即孔子所謂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亂也。然亦思官治民惰。自有經權相濟。今彼輩既以禁治產處置。若者游手好閒。必有見乎沐雨櫛風之苦。若者偷安無事。必有睹乎披星戴月之勞。當此之時。旁引遠證。或吹噓焉。或強制焉。隨力量以使就職業。而習慣克底於成。安知不自悔迷途未遠。今是昨非耶。昔宋有張孝基者。其婦翁之子不肖。防其後之破產。而驅逐於家門之外。迨翁臨終。囑基以治家產。厥後婦翁之浪子。能回頭自新。基遂以代治之產。歸還於其子。今之禁彼輩治產。若其悔過遷善。代治者即完璧還趙。是古人治產之法。亦有以與今之新法息息相通也。即或執迷不悟。怙惡不悛。而代治者必以其產保存於不壞。使有產者不冒破產之名。而有恆產之實。斯何如法良意美也。或又謂晚近人心叵測。鬼域難防。彼受託治產者。每多假公行私。陽以整理財產。陰以圖飽私囊。何異奪人之產以為己產。則此禁令之實施。反為若輩所利用。似乎法雖萬全。而不能無。一失。曰是又不然。蓋法律中有選任管理之例。若管理野心。仍可會眾解除。而別選公正者以任之。此所謂法立弊生。弊生仍有法以治也。嗟嗟。時異勢殊。風移俗易。有不幸之家門。出懦弱之子弟。壞累世之丕基。動他人之窺伺。到處層見疊聞矣。有時作奸犯科矣。雖有周親。更無法規以管束。惟望此禁治產之規條。亟實施以挽救。庶幾開一線之光。而延全家之祀也。果一旦綱舉目張。雷厲風行。則世道賴以維持。人心賴以救正。將見地北天南。?居閩處。殆有瑞氣盈門。歡聲載道者矣。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軍備志
臺灣詩社記
文學史概論
藝文志
軍備志
附頭份弔古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