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實施論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05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許子文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蓋聞權利主體法人之先。尤重乎人。而人之所以尊貴者。生命名譽而外。又曰財產。誠以財產之權。人人自享之。而財產之治。亦人人自為之也。然而世不有白癡者乎。一性之賦。列於下愚。雖聖人亦不能轉移。又不有癲狂者乎。萬事之應。昧其本能。雖良醫亦無所補救。乃如之人而令自治其產。幾何其不陷入悲境哉。我明治天皇。洞察民情。周知世故。爰有禁治產之頒布。較諸鰥寡孤獨。發政施仁。其法尤密。其治最隆也。臺灣改隸已歷二十餘年。不良子弟。則召集錫口之成德校矣。浮浪宵小。則轉送臺東之收容所矣。他若校云盲啞。園曰幼稚。院稱慈惠。會名養老。亦莫不次第施行。以協老安少懷之至意。而獨於禁治產之事尚遲遲而未實施者。豈國民與殖民不可同日而語乎。抑本島與內地不能並駕而行乎。夫亦曰無自治之心思。鮮共同之。毅力而已矣。蓋禁治產者。必居於後見人監督之下。或佐理人保護之中。試問今之禁治產者。果有合於禁治產之原因乎。又問今之後見人。果有實力以監督之乎。且問今之佐理人。果有實心以保護之乎。夫以人心叵測。嗜好又深。公證美舉也。而財產隱蔽。債權者頻遭其害。離婚自由也。而理由捏造。被告人屢受其欺。今若實施禁治產之律。官廳詢問。下情未必能悉。報紙機關。採訪未必能周。僅以形式上之手續。即發生其效力。安知禁治產者。不蹈公證之覆轍乎。安知後見人即佐理人。不效離婚之故智乎。忽而請求。忽而宣告。忽而取消。判官已不勝其煩矣。我政府洞若觀火。見及乎此。斯禁治產之法。所以未敢現諸實事者。職是故耳。不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何以有彼此之分。而存畛域之見乎。今也共學制度。早經著實。自治條規。又欲措施。正養成我三百餘萬同胞。無貴無賤。有共同之精神。而富自治之能力也。我臺人宜乘此思機。痛定思痛。精益求精。棄個人之狹。見抱利群之廣義。當思空山無人。而曠然之感。覆載同之。杜門不出。而一念之起。民物環之。世人皆醉。而我不能獨醒。舉世皆濁。而我不能獨清。凡夫智力缺乏。則哀矜而勿喜。用財無度。則勸勉以從善。不施禁治產。而禁治產之概念自在。不為後見人。而後見人之資格自存。不付佐理人。而佐理人之真理自現。程度既有合宜。民智又日向上。恭維督憲痌瘝在抱。胞與為懷。撫茲時局。視為急圖。始而督府草創。繼而議院討論。終而拓殖法制兩局。修飾之。潤色之。或仰 敕令。或出律令禁治產。煌煌大文。以煥發於臺灣大地。微特禁治產者。直蒙其惠。即乃祖乃父亦德戴於黃泉。厥子厥孫。且光開其黑幕。行見北起三貂。南盡崀嶠粵籍閩族蕃人平埔。孰不頌萬家之生佛。而揚絕代之休風也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鐵峰詩話
中外古今變故書述□日儒
列傳五
刑法志
田賦志
職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