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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子弟感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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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7000003104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錫如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2)
描述:
內文:孔子曰。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又曰。惟上智與下愚不移。誠以人之氣習。固有善惡之不同。而人之氣稟。亦有厚薄之各定。若不良而由於氣習。勉之以道。勵之以德。或可使入感化之範圍。不良而由於氣稟。非施之以政。齊之以刑。終不能收感化之全功。嘗見有荒酒迷色。嗜賭逞兇之子弟。其父兄非不婉轉譬喻。勸勉多方。而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終難挽其不法行為。更有不孝不悌無禮無義之子弟。其父兄非不嚴加約束。責斥頻施。而不以為德。反以為仇。終難改其橫逆心性。若是乎欲感化此不良子弟。非以道理為先驅。政刑為後盾。未見其能如願以償也。不然。羊舌晉之賢士也。何以不能感化其子虎。幾兆家門滅族之殃。石碏衛之純臣也。何以不能感化其子厚。乃行大義滅親之舉。周公聖之大者也。何以不能感化其弟蔡。致有東征破斧之傷。由是觀之。子弟之不良。大抵多屬氣稟不馴之輩。僅施以道德。而不加以政刑。欲其感化也。不亦難乎。二十年前。我臺原屬專制時代。家庭之制度亦如之。子弟或有不良。為父兄者猶可恩威並用以感化之。而今則遵守立憲國法。人民平等自由。子弟雖有不良。為父兄者能用恩而不能用威。則欲感化之也。不亦難而又難乎。然則子弟終聽其不良。而不求所以感化之乎。曰非也。不良之子弟。雖難以道德感。究可以政刑化也。今若能將子弟不良之理由。瀝情稟請當道。採用我臺灣舊慣。於各廳保甲規例中。列入不良子弟懲戒規則。凡有被該父兄告訴者。警官當嚴為執法以繩之。不必賭博逞兇。有犯國律者。當懲罰。即荒酒迷色。蕩費資產者亦當拘留。不必無禮無義。妨礙治安者。當究辦。即不孝不悌。忤逆父兄者。亦當監禁。如是則不良子弟。畏威懷德。自能聽諸父之訓誨。從諸兄之教導。漸感默化。而翻然成為佳子弟也。是則必以德道為先驅。以政刑為後盾。而後感化方能成功。或曰感化云者。原以道德論。不可以政刑論也。不知時至今日。我臺國體已更。自當通權達變。不可拘染平昔老生之常談。今日之不良子弟。若不以道德與政刑互參並用。而能使之順清感化者。其必值山窮水盡之境。而後浪子回頭歟。否則吾見亦罕矣。吾其如不良子弟何哉。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陳錫如(2009)。[不良子弟感化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57.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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