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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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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30000030700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古道興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三集
描述:
內文:水族之中有魚焉。而游泳而沉浮。衝萍依藻。得其所哉。乃有獺出乎其間。以求果腹。為快。而水族遂無?類矣。羽族之中有雀焉。朝而飛。暮而宿。?翔上下。知其所止。乃有鸇自遠方來。為吞噬是計。而羽族不遑甯處矣。彼官吏而受賄。僧而破戒。其害於世也。亦猶魚之■獺。雀之有鸇也。不祥莫大焉。顧國家授職分曹。有高爵厚祿。為臣子養廉之俸。而我受其賜也。如何檢。若不及束吾身於圭壁斯得清白之美名。而安富尊榮矣。而為臨財苟得。而填吾谿壑哉不然。則三尺之下難為解網之寬廣至於僧也。持齋念佛。祗求不染塵埃。說法談經。惟有相傳衣缽。叢林丈室間。舍此以外。更何所事事哉。奈何極樂地。等於平康清淨室。化作勾欄。空門中如有此人也。實為佛面之羞。社會之害。也能不動金剛怒目哉。日者春光明媚。天氣清和。有二客來訪。見余作崇文社課題。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未及半幅於是投筆。煮茗談論。是作二客之間。互相辯論。各出意見。評判軒輊。甲謂官吏食祿天朝。受恩深重。當思黷貨有箴。報君恩於萬一。如何貪墨虐民。樹無涯之極惡。其有罪也。較僧人之破戒。誠有天淵之別矣。乙謂僧人無職業。依檀越以生涯。宜恪守清規。空夫色相。修到清淨而後已。乃敢偷香竊玉。慕少艾於尼姑。贈芍采蘭。作邪淫之野禿。是沙門中之妖孽。僧侶內之蝨賊也。其罪惡之重大。以視官吏之受賄。更加一揆矣。於是此論彼駁。兩不相下。幾於攘臂格鬥。然後折衷於余。不禁搔首者再。嘆息者再。似不能雌黃於其間。夫今之時何時也。自國家普選之例出。暗中運動。舉世若狂。一票買收。常出數金而不惜。計一人之所需。不知經費幾何矣。其落選者。固無論耳。而中選者之所失。將何取償乎。此不言而喻也。吾恐受賄之事。將來層見疊出。矣即能懲於有形者之罪惡。必不能懲於無形者之罪惡也。即能懲於有形者之罪惡。而預防。必不能懲於無形者之罪惡而預防也。是有形者之罪惡為猶小。而無形之罪惡乃愈大也。若夫僧而破戒。尤有異樣之污點。駭人所聽聞。於人不能知。而知者時露其不軌之一二。或為眾僧所不容。與社會之攻擊。若夫傳心經之事。不授於大庭。而授於默室。男傳男眾。女傳女眾。猶可言也。而男傳女眾。女傳男眾。不知如何景象也。莫須有三字。能免曖昧之嫌乎況乎。同坐法船。聞有消燈滅燭者。男女混雜。手足相交。人非柳下。孰能無情。如稿木死灰。吾未見其人矣。是人可知者之破戒。或因暴露而改悔。於人不可知者而破戒。更隱秘而無可改悔也。余又安能於斯二者。間別其罪惡之輕重哉。二客曰。鳴呼噫嘻。子之論也。誠非夷所思也。於是共浮一大白。相辭而去。然不覺送夕陽迎素月矣。而余論以成。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古道興(1928)。[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9.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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