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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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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30000030694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劉汶清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三集
描述:
內文:天道不言。而萬物咸亨者何也。公而無私也。帝王不言。而萬姓悅服者何也。正而無邪也。夫居萬民之上。有官吏焉。受皇家之厚恩。仰人民之供奉。當顧名思義體。九重子。惠元元之意。盡其職之所當為。與其力之所能為。民有患難。設法以維持。民有紛爭。盡情以排解。在官言官。在職言職上。為國家謀樂利。下為人民圖幸福。宜也。何可簠簋不飭。而為貪官污吏哉。有之則罪惡不輕饒矣。夫出四民之外有僧焉不耕而食。不織而衣。寺院建築之繁費。香油金紙之消耗。無不依賴施主。顧宜持正佛教嚴肅空門無眼耳鼻舌心意。無聲色香味觸法。泯其人我之相。盡其修煉之功。是為有道高僧。即不然嚴男女之界限。防色慾之邪淫。亦不失僧人之體格。安可帷薄不修。而目為野禿哉。有之。則罪惡不容誅矣。一日友人問於余曰。官吏為民上者也。而有受賄之異聞。僧為人信仰者也。有破戒之污點。二者相提而並論。厥罪惟均乎。抑有輕重之分乎。以官吏受賄之罪惡為重。或有官吏起而辯論曰。我也致治於末亂。保邦於未危。平日撫字之勤。功難罄於竹帛即雖偶學毛伯之求金。罪當從於末減。而僧人無所事事。不啻社會之完人。尚可有美一人。適我願兮之賦。平心而論。以我之不韙衡之僧人。當有上下床之別矣。以破戒僧之罪惡為重。或有僧起而抗議曰。我也方外之人。既天馬之無鞍。更何論乎得失。自暇自逸。曾無國家之關心。弗躬弗親。又無子民之責任。即雖偶然敗行。僅貽佛門之玷辱已矣。比之居上位。而貪婪。占鼫鼠貞凶之誚。當有霄壤之分矣。是二人去互相推諉。互相掩飾。吾恐君雖有辯才。亦將擱筆費評章矣。曰吁子問也。子蓋有不釋然者乎。諸敬聽之。而暢吾所欲言焉。夫官吏之受賄。其罪惡固在不赦之典。而破戒僧之罪惡更加十百千萬矣。何也。蓋官吏者好。爵爾縻。而寄民社之責。辭寶玉於宋人。子罕以不貪為寶。書有明徵。今乃鼠食我黍。鳥啄我梁。萬民既無歸懷之望矣。朝廷設官授職之謂何。而乃為此已甚耶。楊伯起黑夜卻金。昭清白之美名。千古猶傳為佳話。官吏中而有此貪墨焉大。而懲役。小而褫職。固難望網開三面矣。至於僧也既蒙檀越之慈悲。又受國家之呵護。謂其可離苦海。而誕登於道岸。放佛教之光彩焉。奈何背佛滅教。不顧名譽。之羞。蓮花台化作雲雨台。慈悲室改為煙花室。污辱尼姑。穢亂世界。生已為蝨賊之蟲。死當受酆都之禁。佛說不輪迴。真是永無輪迴之日。矣以視官吏受賄之罪惡。孰重亦可恍然於其間也。於是友人點頭再拜。而去余亦執筆疾書。其問答如此。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劉汶清(1928)。[官吏受賄與破戒僧罪惡孰重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3.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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