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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姦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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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520000031336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佚名
主題與關鍵字:
鳴鼓集 初續集合編
描述:
內文:甚矣姦僧之宜懲也。已犯色戒。又犯口戒。經味精液。過食傷脾。以致一瀉莫遏。污穢世界。清淨沙門。絛爾變為混沌佛國。敗壞宗教。伊於胡底。若不防微杜漸。絕其禍水。鴻門寺姦僧之案。不難再見於今日矣。又安得金剛怒目。提出慧劍。斬他奸僧之頭。以謝白於天下哉。當日怡園詩翁。破戒僧之出題。滑稽吟社。野禿偷香之傳課。本屬騷人游興。無所不可。或有所指。或無所指。不必具論。而諸野禿迎頭出角。承接輀子。可知其膽有或虛。刺中隱微。偽情遂露。故不問即應。不打自招也。蓋凡無與於我者。可以度外置之。有與於我者。不可以度外置之。理之常也。譬如主人有馬。呼曰馬來。馬即回頭而顧。又如主人有牛。呼曰牛止。牛即停步不行。若主人呼豬呼犬。他如吃草如故矣。是諸野禿者。自是若非牛馬。與己何涉。所謂吹縐一池春水。干卿底事。今已明明承認。是獸類無疑也。若然則呼我為馬者。應之以為馬。呼我為牛者。應之以為牛。諸野禿本來學佛。今又學賢矣。顧安可厚非哉。雖然楊誠齋云。袈裟未著嫌多事。著了袈裟事更多。是諸野禿之願也。
出版者:
崇文社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28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佚名(1928)。[辯姦僧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ad.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0/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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