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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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430000021583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雅堂
主題與關鍵字:
台灣通史
描述:
內文:鄉 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臺灣鎮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許之。既復請辦團練,以為郡治今雖有協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過千人。經制各營又多分守汛地,府治關係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餘也。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 社,以補兵防之所有不周。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所謂急則治其標,不可須臾緩者也。其後遂以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粵莊多出義軍助戰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一貴、漳人也。漳、泉方息鬥,又與粵莊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許,立功者給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義烈,故民多奮勇。   禁之役,英艦輒窺伺沿海,總兵達洪阿、巡道姚瑩治軍有律,策勵民兵,以資戰守,故無外害。淡水同知曹謹請停防洋經費,專募鄉勇,瑩不可。當是時班兵積弊,幾不可用,瑩乃選拔精兵六百名,增給月餉而訓練之,欲以漸及各營,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與總兵議,漸整營制。又以澎湖一營遠隔海洋,上書督撫,請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為生,極為勤苦,且熟諳水性,履波濤如平地,壯健丁勇挑選入伍,以備不虞,較諸水師實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換班之費,且可以收海島無業之民。沙線既熟,守望亦專,是一舉而數善備也』。不從。洪楊之役,湘淮諸將多練鄉勇,戡平大難,於是漸汰綠營。及戴潮春之變,攻陷彰化,南北俱動,官兵不戰而潰,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設團練,以淡水紳士林占梅為團練大臣駐大甲,阻其北竄。而各莊亦多起義軍,以相摶戰,建功尤偉。然而猾紳土豪,夤緣為利,怙其勢力,互相雄長,武斷鄉曲,莫敢誰何。巨奸積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興戎。浸成游俠之風 ,而官莫敢問也。光緒七年,改為培元總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嚴,巡道劉璈集士紳再辦團練,手訂章程十七條以布之。則於府縣城內設一總局,東、西、南、北、中各舉團總一人,歸總局經理。城外各鄉遠近不一,大約以周三、四十里為分局,任以團總,副以團佐。閩、粵人之聚居者可設族團,族長主之。凡團內之壯丁皆註於籍,分為義勇、練勇、團勇。義勇常駐局中,逐日操練,月給糧銀四圓八角。練勇按旬一操,每次給銀二角。其費皆由鋪戶捐之;練勇八名抵義勇一名。不歸捐者為團勇,自備口糧,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選明幹義勇為百長,以帶練勇。又由練勇選什長,以帶團勇。衣裝旗幟,捐戶備製,各分其色以俾辨別。其有膽略過人、願赴前敵者,准其自告,別編一冊,由縣會營,申明號令,隨軍出戰不,與前鋒,慮亂行也。信賞必罰,昭示鼓勵。從前犯法之人,如能改過自新以功抵罪,辦團紳士別為請獎。夫團練之設,所以自衛也。在城守城,在鄉守鄉,足供行軍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爾。八月朔,又刊漁團章程二十條,通飭紳民暨沿海漁戶遵行略。曰:『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情形既異,頭緒尤繁』。並議就漁團以選水勇,藉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並將漁團辦法,釐定章程,以清內亂,而禦外侮。其辦法則於海口陸團派委團紳一名,會同水 營管帶,編造漁戶清冊。每船每筏給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號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內,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聯為一團,派管帶、幫帶各一員以統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長;又於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伍長一名。每哨配船四隻、筏八隻。無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價七兩,筏一兩四錢。衣旗軍器由官給發。每旬逢五,操練一次。無事之時,仍准出漁,有事則分哨守戰,以與陸團策應。如有勾通外寇、洩露軍情、潛為引港者,殺無赦。當是時,巡撫劉銘傳駐臺北,亦辦團練,奏簡林維源為團練大臣。各府廳縣設總局,以名望紳士理之,下設分局。各鄉置團,劃為一段,以衛鄉里,嚴守望,詰盜賊。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臺灣自主,以進士邱逢甲為團練使,統率義軍,並辦漁團。一時蒼頭特起,執戈制梃,效命軍前,悍然而不顧死者比比也。然而蒼葛雖呼,魯陽莫返,則亦無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為一,存亡與共,其民皆國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為朝廷之兵、藩鎮之兵、悍將之兵,養其爪牙,以肆禽獵,而國之威稜乃不振。夫欲振威稜,當用民兵,遠師三代,近法歐洲,而後可以爭雄於天下。
出版者:
簡榮聰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1991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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