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 91年 1月30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第 2項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 923條第 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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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54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125742500號;民法 第923條 說明;土地;土地稅;土地增值稅;民法;地價;典權;典權人;所有權;稽徵機關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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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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