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對於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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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107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108048600號;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說明;育嬰;兩性平等;留職停薪;僱用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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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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