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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1項第1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及第2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其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0條規定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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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76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10683207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 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 說明;兩性平等;成績考核;公立學校教職員;生理假;家庭照顧假;事假;病假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12)。[「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1項第1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及第2款第4目「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其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0條規定請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之日數]。《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b/a2.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b/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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