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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未領取之月退休金,應可視為遺產,得於宣告亡故之日起5年內,依「民法」遺產規定代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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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326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554436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2條 說明 民法 說明;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失蹤;宣告死亡;遺產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10)。[有關學校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未領取之月退休金,應可視為遺產,得於宣告亡故之日起5年內,依「民法」遺產規定代位請領]。《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a/98.html(2021/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a/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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