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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性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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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7068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財管字第0910454596號;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 說明;菸酒;酒精;揮發性物質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8)。[「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中「抽出物含量不低於2%」係指「1000毫升之再製酒液,以攝氏105度蒸發方式去除酒中所含酒精及水後,其殘留下來之不揮發性物質,重量不低於20克(g/L)者」]。《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9/98.html(2021/07/13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9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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