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應與再任後尚未核給退休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規定核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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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598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三字第0910097080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 說明;退休;年資;退休金;補償金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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