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84年7月1日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原核定領有眷屬實物配給者,其申請實物配給之配偶,須隨公教人員於任所所在地(臺澎金馬)居住,惟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偽要件,如與大陸地區女子再婚,其再婚配偶如隨退休公務人員於任所所在地居住,得遞補眷口,並請領眷屬實物代金,教育人員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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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634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20564201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說明;兩岸關係;眷屬實物配給;月退休金;眷屬實物代金;教育人員;公務人員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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