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因案判刑免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其當年度內任職期間合於規定者,得於免職或撤職當年度年終時辦理另予考績或年終考績。是以,自86年6月6日起,各機關之免職或撤職人員,凡符合規定應辦理考績者,請服務機關於文到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補辦,並造具考績清冊依規定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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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21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20211785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說明;免職;撤職;因案判刑;年終考績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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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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