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依「公司法」規定認屬為公司之發起人者,如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籌集設立,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至於有無實際參與,應就具體個案審認之;必要時,並應由該公務員自行舉證其未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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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660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府人二字第0930437499號;公司法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說明;公司;舉證
出版者:
臺北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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