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93年5月3日令副本略以,有關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考試,經筆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學(實)習人員,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者,於訓練或學(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其他考試及格或筆試錄取而離(辭)職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或分配訓練(學習或實習),其前後年資銜接未曾中斷者,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原訓練或學(實)習年資,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依法已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且未申請離職退費之原訓練或學(實)習年資,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依教育部書函規定,學校教職員併計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辦理退休時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