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令以,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詳細敘明擬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亦得辦理當年度之考成。銓敘部民國91年5月31日部銓三字第0912131336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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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A309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20244549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說明 銓敘部部銓三字第0912131336號書函 停止適用;職務出缺;機要人員;年資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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