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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或教育人員)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其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始得再任教師(或教育人員);如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且未為緩刑之諭知,除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並不得再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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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531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彰化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30146565號;教師;教育人員;貪污瀆職;聘任;解聘;免職;緩刑
出版者:
彰化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彰化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07)。[教師(或教育人員)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者,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其已聘任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始得再任教師(或教育人員);如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瀆職經判刑(決)確定且未為緩刑之諭知,除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並不得再任為教師(或教育人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2/4c.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82/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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