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公假事由,如兼具公差性質者,或公教人員經機關學校派遣公差,合於請公假規定者,自95年6月22日起,均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性質,其差旅費均比照「公差」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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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355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50144331A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4條 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 第4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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