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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機關(單位)如有「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准依該法第11條第3項新增規定辦理重行審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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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E23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一字第0910171987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3項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俸級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10)。[貴機關(單位)如有「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人員,其原敘俸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准依該法第11條第3項新增規定辦理重行審定乙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c/10.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4c/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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