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再任,不得以切結方式放棄支領再任職務薪津或降低現職待遇,致其每月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而繼續支領月退休金暨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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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310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縣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0910230140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 說明;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職務薪津;專業加給;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出版者:
高雄縣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縣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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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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