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一定金額,於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為新臺幣35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為新臺幣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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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852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中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地籍字第0910132215號;地政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說明;地政士
出版者:
臺中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中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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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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