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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影本乙份,有關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經依法分割,其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及如何確認當時之土地使用情形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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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4368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中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地價字第09300668621號;土地稅法第39條 說明
出版者:
臺中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中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4-05)。[檢送財政部「93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8號」函影本乙份,有關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經依法分割,其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及如何確認當時之土地使用情形一案,復請查照]。《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30/5c.html(2021/07/12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30/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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