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恰為40年,符合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者,其得否選擇放棄部分舊制任職年資,而新舊制任職年資合計無須受應為40年整之限制乙案,請依教育部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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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178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教人字第0950019694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6條 說明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21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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