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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葡萄酒每批不超過9公升,且平均每公升起岸價格(CIF VALUE)在新 臺幣8千元以上者,進口人於進口前,事先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敘明無法 取得國外檢驗報告或保證╱驗證證明之原因,並檢附該酒品無衛生之虞之佐 證資料,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者,得比 照「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適用書面核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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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0778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作者不詳(2006-02)。[進口葡萄酒每批不超過9公升,且平均每公升起岸價格(CIF VALUE)在新 臺幣8千元以上者,進口人於進口前,事先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敘明無法 取得國外檢驗報告或保證╱驗證證明之原因,並檢附該酒品無衛生之虞之佐 證資料,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採認者,得比 照「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6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適用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0c/95.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0c/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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