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因案停職人員,於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所遺職務如係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其需人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其他現職人員代理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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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22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布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30030021號;代理;刑事判決;委任;停職;僱用;機關;職務;職務代理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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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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