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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故其得領受撫卹金之遺族,應以其遺囑所指定者為限;又其得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如非其子女,其遺族年撫卹金於給卹年限屆滿時,自不得依前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第 3項規定繼續給卹至其子女成年或大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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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15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教人字第0930015301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10條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年撫卹金;撫卹;撫卹金;學校教職員;遺族;遺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教育局函(2004-06)。[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故其得領受撫卹金之遺族,應以其遺囑所指定者為限;又其得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如非其子女,其遺族年撫卹金於給卹年限屆滿時,自不得依前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第 3項規定繼續給卹至其子女成年或大學畢業]。《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f/9d.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f/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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